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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电话:0571-85858182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彭公村岗公岭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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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英文名是:ZheJiang  Automobile  Appraisal  Association, 缩写为ZJAA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在浙江省辖区内经批准注册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企业、二手车评估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公估公司、司法鉴定机构、拍卖典当行业、汽车租赁置换企业、汽车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企业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行业组织。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的道德利益,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
    二、充分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意愿与要求,协调同行业的关系,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在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保证行业协调、规范、健康发展。
    四、推动行业自律,树立行业评估人员良好形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汽车评估体系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省商务厅机关党委的领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彭公村岗公岭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开展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行业调研,制定相关标准,探索行业发展方向和规律,提出规划或建议,为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当好参谋;
    ﹙二﹚认真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规行约,促进企业或专业鉴定评估人员规范自律运行,建立公正、客观、独立的运行机制; 
    ﹙三﹚负责汽车专业鉴定评估师的业务培训工作,以及机动车鉴定技术人员的后续注册登记、管理工作,为行业培训输送专业技能人才;
    ﹙四﹚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省内与省外之间的业务交流、考察和学习,促进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的业务发展;
    ﹙五﹚调查搜集、整理行业情况定期向各业务主管部门汇编行业快讯,反映广大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助解决行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六﹚接受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业务咨询及消费者的投诉,对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鉴定评估单位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满意度;
    ﹙七﹚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编辑出版会刊,向社会提供鉴定评估资讯信息,指导会员开展工作,促进业务发展; 
    ﹙八﹚接受行政机关、主管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实行单位和个人会员制。凡本省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企业、二手车评估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公估公司、司法鉴定机构、拍卖典当行业、汽车租赁置换企业、汽车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企业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科研、教育机构,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提出入会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在本行业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营规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和广大专业评估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本行业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行业协会提供的会刊、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本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业务培训服务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可自愿向本行业协会提供资助、捐赠;
    (五)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检查和监督协会活动经费的开支情况;
    (十一)奖惩有关会员单位或个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20个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本职工作,热爱汽车评估行业,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根据需要会长可以召集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监事一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3 月 28 日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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